非公務員職位

副首席政府律師

律政司

截止申請日期: 2012-03-23 23:59
月薪$126,500
 

過往薪酬歷史

過往相關職位空缺
沒有相關資料

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 (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至少10年於香港或下述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的專業及/或與法律相關的學術經驗;或 (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至少11年專業及/或與法律相關的學術經驗,其中至少10年是於香港或下述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b)具備良好的溝通和人際關係技巧;以及 (c)精通英文書面語及口語,而懂得聽講、閱讀和書寫中文者會佔優。 具備調解工作經驗者會佔優。 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申請,但只在物色不到合適和合資格的永久性居民時才會獲聘。 *認可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英國、澳大利亞聯邦各州及領地、加拿大各領地及省(魁北克除外)、新西蘭、愛爾蘭共和國、津巴布韋和新加坡。 #該等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新西蘭、愛爾蘭共和國、津巴布韋和新加坡。

職責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負責以下工作﹕ (a)協助律政司司長,在考慮公眾諮詢的結果後,研究和制定策略,推展調解工作小組的建議; (b)就推動香港調解服務的發展向律政司司長提供意見和協助;以及 (c)負責執行不時獲指派的其他職務。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聘用至2013年8月31日。

薪酬及福利

月薪港幣126,500元
薪酬福利條件包括22日年假、醫療及牙科福利、度假旅費津貼,以及以非實報實銷現金津貼形式支付的房屋福利(惟須符合與提供房屋福利相關的規例所訂明的申領準則)。受聘者須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規定,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僱員供款。在合約圓滿結束後,受聘者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為受聘者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相等於合約期所得的底薪總額的15%。

附註

(a)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b)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c)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 (d)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e)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申請手續

(a)申請人須填妥一份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1/2011修訂版)),並於2012年3月23日或之前,把填妥的表格、一份詳盡的履歷連同一封應徵信(信內詳細列明認為自己適合出任本職位的理由),送交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1樓3131室律政司招聘組(查詢電話:25299742)。履歷應包括下列資料﹕ (i)法學士、香港法律專業共同試、法學專業證書考試、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檢定資格最後考試或其他認可司法管轄區的對等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 (ii)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以及 (iii)就業記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 (b)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1/2011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c)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的履歷及/或遞交填妥的通用表格第340號(1/2011修訂版),其申請將不獲受理。 (d)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後約6至8個星期接獲通知。申請人如沒有獲邀參加面試,可作落選論。 *所有申請均會絕對保密處理。

查詢

職位編號: 31611
地址: 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1樓3131室
電話: 25299742
截止申請日期 2012-03-23 23:59
刊登日期: 2012-03-09

申請摘要

副首席政府律師
律政司
月薪港幣126,500元
電話: 25299742
截止申請日期: 2012-03-23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