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条件
申請人[註一]必須–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三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二]或以上成績[註三],或具同等學歷;或在香港中學會考三科考獲第2級[註四]/E級或以上成績[註三],或具同等學歷,並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三年工作經驗,曾任執法人員或在紀律/輔助部隊工作及具備與市民接觸的經驗者更佳;或(i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二]或以上成績[註三],或具同等學歷;或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四]/E級或以上成績[註三],或具同等學歷,並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兩年工作經驗,曾任執法人員或在紀律/輔助部隊工作及具備與市民接觸的經驗者更佳;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四]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
(c)通過一項有關的體能測驗,以評估申請人在執行執法職務方面的體能。
[註:申請人在本職位截止接受申請當天(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必須已取得(即已獲頒授資格的院校正式頒授/頒發)上文(a)和(b)項所述的學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