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人将获委派于康文署辖下的指定办事处,接受以下职务的培训–
(1) 管理演艺场地 (包括筹划新演艺场地)及体育馆;或
(2) 筹办及推广演艺活动;或
(3) 票务系统管理;或
(4) 协助举办宣传活动及推广文化节目及展览。
(注:获取录者一般须每周工作44小时工作,或须不定时、并在星期六、日及╱或公众假期当值。)
聘用条款
获取录的申请人将会按非公务员合约条款聘用,为期24个月。此职位将不会有续约安排。薪酬在合约期内维持不变。《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的规定适用于艺术行政见习员。\r\n\r\n
薪酬及福利
每月港币16,735元 (合约期内薪酬不变)
受聘人可享有《雇佣条例》规定给予而又适用的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年假、产假/侍产假和疾病津贴。
备注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请人于获聘时必须已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b) 作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所有符合基本入职条件的人士,不论其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年龄、家庭岗位、性倾向和种族,均可申请本栏内的职位。
(c) 非公务员职位并不是公务员编制内的职位。应征者如获聘用,将不会按公务员聘用条款和服务条件聘用。获聘的应征者并非公务员,并不会享有获调派、晋升或转职至公务员职位的资格。
(d) 入职薪酬、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应以获聘时之规定为准。
(e) 如果符合订明入职条件的应征者人数众多,招聘部门可以订立筛选准则,甄选条件较佳的应征者,以便进一步处理。在此情况下,只有获筛选的应征者会获邀参加招聘考试╱面试。
(f) 政府的政策,是尽可能安排残疾人士担任适合的职位。残疾人士申请职位,如其符合入职条件,毋须再经筛选,便会获邀参加面试/笔试。
(g) 持有本港以外学府╱非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颁授的学历人士亦可申请,惟其学历必须经过评审以确定是否与职位所要求的本地学历水平相若。有关申请人须邮寄修业成绩副本及证书副本到下列查询地址。
申请手续
申请人必须以通用表格第340号 (3/2013修订版) 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可向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咨询中心或劳工处就业科各就业中心索取。该表格也可从公务员事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csb.gov.hk) 下载。。申请人须将填妥的申请书并详列其学历、工作经验及表演艺术、传播、新闻、市场推展、文化研究或文化管理相关知识及经验,于截止申请日期或之前送交至查询地址 (邮寄表格的递交日期以邮戳为准)。请在信封面上注明 「申请艺术行政见习员」。逾期、未填妥、未签署或以传真或电邮方式递交的申请书,将不获受理。为避免邮件过期或未能成功派递,在投寄前请确保信封面已清楚写上正确地址及已贴上足够邮资。所有邮资不足的邮件将不会派递至查询地址,并会由香港邮政按情况退还寄件人或销毁。申请人须自行承担因未有支付足够邮资而引致的任何后果。
申请人如获选参加面试,通常会在截止申请日期后约八个星期内接到通知。如申请人未获邀参加面试,则可视作经已落选。
查询
职位编号: 42554
地址: 新界沙田排头街1至3号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总部14楼演艺事务组。
电话: 2601 8245
预定申请日期 2020-01-03 18:00
发布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