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条件
申请人必须-
(a) (i) 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五科考获第2级或同等(注1)或以上成绩(注2), 或具同等学历;或
(ii) 在香港中学会考五科考获第2级(注3)/E级或以上成绩(注2),或具同等学历;
(b) 符合语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或香港中学会考中国语文科和英国语文科考获第2级(注3)或以上成绩,或具同等成绩;以及
(c) 中文文书处理速度达每分钟20字及英文文书处理速度达每分钟30字。
(备注1:申请人所有资历以截止申请日期或之前为准。
备注2:申请人须通过中文及英文文书处理速度测试。
备注3:申请人如获邀参加文书处理速度测试,通常会在截止申请日期后约八个星期以电邮或邮寄方式接获通知。如遇到申请人数众多或其他特殊情况,可能需时稍长。因应公共卫生的最新情况,司法机构或会延后测试。倘测试延后举行,有关通知将会以电邮或邮寄方式送出。申请人须于申请表格上提供正确的电邮及通讯地址,并有责任查阅其电邮/邮件以确保邀请妥为收悉。申请人如未获邀参加文书处理速度测试或随后的遴选面试,则可视作经已落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