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1. 於2012年夏季才完成大律師或律師實習期的申請人,如獲選,則須於提交其完成大律師或律師實習期的證明文件後,始獲聘用。
2.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3.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符合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4.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概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5.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
6.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及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等。有關申請人須郵寄正式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述查詢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