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職位

常駐律師

民政事務局

截止申請日期: 2012-05-04 23:59

過往薪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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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條件

申請人須: (a) 在香港取得律師資格及已執業不少於6年;或 (b) 在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及已執業不少於6年; (c) 具備優良的中文及英文書寫能力,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具備普通話說話能力更佳; (d) 具備良好溝通及交際能力; (e) 具備於香港執業並從事訴訟的經驗;以及 (f) 對香港民事訴訟程序及運作具備充足知識。

職責

按此展開...

(a) 協助中心主任監督「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法律意見的試驗計劃」(「計劃」)的運作,包括處理在計劃下提交的申請;以及 (b) 向計劃的當事人就程序事宜提供意見。

聘用條款

獲錄用者將按為期兩年的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

薪酬及福利

月薪65,300元
受聘人如圓滿履行合約,而期間一直表現理想兼行為良好,可獲發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強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15%。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按適當情況,在受聘時確定可享有年假、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產假、侍產假及疾病津貼。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民政事務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及╱或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及╱或面試。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a) 申請人須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通用表格340(Rev.1/2011)],詳細履歷及詳細列明申請人認為自己適合該職位的信件,於2012年5月4日或以前送達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西翼12樓民政事務局人力資源管理小組(查詢電話:35098012)。履歷須包括: (i) 法學士、法律專業共同試、法律專業證書考試、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檢定資格最後考試或其他相關學歷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證明文件副本); (ii) 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以及 (iii) 就業記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 (b) 申請表格[通用表格340(Rev.1/2011)]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亦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c) 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常駐律師』職位」。若申請人未能提供所要求的履歷及/或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通用表格340(Rev.1/2011)],其申請將不獲考慮。 (d) 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三至四星期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所有申請書將保密處理

查詢

職位編號: 31750
地址: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西翼12樓民政事務局人力資源管理小組
電話: 35098012
截止申請日期 2012-05-04 23:59
刊登日期: 2012-04-20
 

申請摘要

常駐律師
民政事務局
月薪65,300元
電話: 35098012
截止申請日期: 2012-05-04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