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負責知識產權法律工作,例如制定政策,準備法律草擬指示,執行《商標條例》、《專利條例》、《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版權條例》及《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進行準司法聆訊和作出書面裁決,提供法律意見予政府及推廣知識產權管理。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薪酬及福利
總薪級表第32點(月薪52,220元)至總薪級表第44點(月薪84,290元)—見註(1)。視乎當時的情況,具有較多經驗的人士,可能因為具備超出最低規定的法律範疇工作經驗而獲給予額外增薪點。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現時任職知識產權署並屬律師職級的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c)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的職位。
(d)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e)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f)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有所更改。
(g)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h)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人數眾多,招聘部門或會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申請人作進一步篩選。在此情況下,只有入選的申請人才會獲邀參加考試及/或面試。
(i)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j)持有本港以外學府及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述地址。
(k)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手續
(a)申請人須填妥一份申請表格[G.F.340(Rev.6/2012)],並連同一份詳盡的履歷,於香港時間2012年10月25日下午6時或之前,送達下列地址。履歷最少應包括下列証明文件─
(i)自中學以來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證書副本);
(ii)法學士、法律專業共同試、法律專業證書考試、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檢定資格和其他相關學歷最後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
(iii)綜合招聘考試語文運用試卷及基本法測試的成績[註(5)](如有)(請提供證明文件副本);
(iv)取得律師或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請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副本);
(v)就業記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以及
(vi)一份文件闡述申請人所具備適合受聘於這職位的各項優點。
(b)申請表格[G.F.340(Rev.6/2012)]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c)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以付足郵費的郵遞方式把履歷寄交下列地址,及在信封面和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律師職位」。如申請人未能在限期前提供所需的証明文件,其申請書將不獲受理。
(d)如申請人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五個工作天內仍未收到簡覆/確認收到申請的電郵,請即致電29616887與行政組聯絡。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6至8個星期內接獲邀請。申請人如沒有接獲邀請,可視其申請為落選。
查詢
職位編號: 32415
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5樓知識產權署行政組。
電話: 29616887
截止申請日期 2012-10-25 18:00
刊登日期: 201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