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條件
(a)(i)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美術設計學或有關科目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註二及三];及(ii)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註四](中文運用[註五]及英文運用)[註五及六]的語文能力要求方面取得「一級」成績,或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英語及粵語。未有取得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在下一次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的有關試卷中取得所需的成績後方會獲考慮受聘。下一次的綜合招聘考試[註七]將於2013年10月舉行;或
(b)(i)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專上院校頒發的美術設計學或有關科目經評審副學士學位/高級文憑,或同等學歷[註二及三];及(ii)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八]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英語及粵語;或
(c)(i)持有註冊專上學院註冊後頒發的美術設計學或有關科目文憑,或同等學歷[註二及三];及(ii)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註八],或具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英語及粵語;或
(d)(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3級或同等[註九]或以上成績[註十],或具同等學歷;或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考獲兩科及格,並在香港中學會考另外三科考獲第3等級/C級或以上成績[註八及十],或同等學歷;及(ii)在平面設計或廣告設計公司具有至少三年美術廣告設計工作經驗;及(iii)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註八],或具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英語及粵語。
《基本法》知識測試: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公務員考試組將於2013年10月舉行下一次的基本法測試,基本法測試的申請日期為2013年8月2日至8月15日。持有本港學位或同等學歷的申請人須自行向公務員考試組申請。持有上述入職條件(b)(i)、(c)(i)或(d)(i)項學歷的申請人須於2013年8月15日或之前,將「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測試申請書」遞交至政府新聞處。有關基本法測試的查詢,請致電25376429或電郵至csbcseu@csb.gov.hk與公務員考試組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