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掌管督導小組的高級聯絡主任以及物業管理公司的督導經理緊密合作,監督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下稱“服務計劃”)的推行事宜;
(b)管理合約和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確保有效提供服務,並達到合約所訂衡量表現的指標;
(c)為民政事務總署聯絡主任職系的前線人員提供培訓和指引,以有效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表現。工作包括制訂運作手冊,舉辦經驗分享工作坊、外展培訓和檢討會;
(d)為物業管理公司的人員提供工作指引和範本,以按合約要求有效推展專業顧問服務;
(e)統籌甄選舊樓的工作,以及設立資料庫和管控記錄,以監察服務計劃的推行事宜和進度;以及
(f)就推廣優質和誠信大廈管理及維修保養,與政府其他部門及非政府團體保持緊密聯繫。
聘用條款
獲聘用者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為期18個月。
薪酬及福利
月薪港幣57,275元
獲受聘的人員於服務期內的工作表現和行為良好,在整段合約期圓滿結束後,將按服務期獲發一筆約滿酬金。該筆酬金(如獲發放)連同政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受聘人在合約期內所得底薪總額的15%。本署會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視乎情況給予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年假、產假和疾病津貼。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以[G.F.340(Rev.3/2013)]表格提出申請。該表格可於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各就業中心索取,亦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請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修業成績副本、證書副本及相關工作證明副本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述地址。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職位名稱及回郵地址。請緊記支付足夠郵費,否則申請文件將退還寄件人。若提供的資料不全,申請將不獲考慮。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四個星期內接獲通知。倘若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查詢
職位編號: 34209
地址: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1樓民政事務總署第四科
電話: 28352107
截止申請日期 2014-02-27 18:00
刊登日期: 201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