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
(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律師資格;或
(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註(1)]後,具備一年專業經驗﹔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試卷取得“二級”成績,以及在中文運用試卷取得“一級”成績[註(2)],或同等成績[註(3)]。
註:
(1)有全面執業權,但在取得全面執業權後並無一年專業經驗的大律師亦可申請。如獲取錄,入職薪金會定於某個適當的薪點,較律師薪級的起薪點為低。
(2)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3)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會分別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會分別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4年3月21日)仍然有效。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