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職位

職位(2)臨時政府律師

律政司

截止申請日期: 2014-05-26 23:59

過往薪酬歷史

沒有相關資料
 

入職條件

申請人須(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1年專業經驗;以及(b)在香港中學文憑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
備註:

按此展開...

(a)獲取錄者如具備超過規定的認可工作經驗可能得到較高的薪金。(b)有全面執業權,但在取得全面執業權後並無一年專業經驗的大律師亦可申請。如獲取錄,入職月薪為每月$51,825。 

職責

按此展開...

負責處理與外地司法管轄區的請求(主要就刑事事宜的司法合作請求),參與談判,提供法律意見,處理訴訟,以及執行不時獲指派的其他工作。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聘用期為12個月。合約屆滿後,是否獲續聘,須視乎屆時律政司的服務需求及受聘者的工作表現而定。

薪酬及福利

月薪港幣54,265元
(a)在合約圓滿結束後,受聘人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所作的供款,等於合約期內所得底薪總額的15%。(b)包括每年14日有薪年假,按合約條款規定的有薪病假、產假或侍產假(如適用者)。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填妥一份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的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人如欲同時申請國際法律科「職位(1)臨時高級政府律師」和「職位(2)臨時政府律師」,請在申請表格第一頁的「申請職位名稱」一欄內,清楚註明上述兩個申請職位的名稱,申請人無需遞交兩份申請表格。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一份詳盡的履歷,在2014年5月26日或之前送抵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47樓4733室律政司國際法律科(查詢電話:28678046)。履歷應包括下列資料:(a)由中學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述明考取成績的確實日期);(b)法律學士、法律深造證書或其他法律專業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c)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以及(d)就業紀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資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申請表不會獲受理。申請人如獲約見,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2至4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查詢

職位編號: 34509
地址: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47樓4733室律政司國際法律科
電話: 28678046
截止申請日期 2014-05-26 23:59
刊登日期: 2014-05-05
 

申請摘要

職位(2)臨時政府律師
律政司
月薪港幣54,265元
電話: 28678046
截止申請日期: 2014-05-26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