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職位

翻譯及傳譯員[印尼語];或翻譯及傳譯員[烏爾都語及旁遮普語(巴基斯坦)];或翻譯及傳譯員[印地文及旁遮普語(印度)];或翻譯及傳譯員[孟加拉語];或翻譯及傳譯員[越南語]

入境事務處

截止申請日期: 2015-03-27 17:00

過往薪酬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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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條件

申請人須:(a)持有在香港考取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主修翻譯-英語及指定組別語言者可獲優先考慮);(b)曾接受指定組別語言的翻譯及傳譯專業訓練或具指定組別語言的翻譯及傳譯工作經驗;(c)在英文及指定組別語言方面具良好書寫能力;(d)能說流利英語及指定組別語言;(e)能準確清晰、符合語法及以適當的文體傳達以指定組別語言書寫的文字的意思;以及(f)已登記為香港特區政府司法機構的指定組別語言的兼職傳譯員者可獲優先考慮。

職責

按此展開...

受聘人須:(a)提供指定組別語言/英文的翻譯服務;(b)在會見、會議、發通知、填表格等情況提供即時傳譯服務;(c)提供其他語文服務,例如撰稿、編輯;(d)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傳譯/翻譯工作;及(e)在有需要時於香港以外地方執行本段(a)至(d)項所述的傳譯及翻譯工作。

聘用條款

成功的申請人將按為期一年的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如職位有運作需要及受聘人於聘任期內表現和品行令人滿意,並完全符合職位要求,受聘人或可獲續聘。

薪酬及福利

港幣$46,880
受聘人如在合約期內的工作及行為均持續表現良好,則在合約圓滿結束後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受聘人可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在適當情況下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年假、產假、侍產假及疾病津貼。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考試/面試。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列郵寄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頁(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書填妥後,須夾附詳列所有指定組別語言的聽講及書寫的能力、相關學歴/專業資格、所有現時及以往任職職位名稱、工作詳情的履歴表。申請人如持有本港以外學府或專業團體所授的學歴/專業資格,請隨申請表夾附有關當局所簽發的文憑/證書及成績單的副本。申請須於截止日期或以前以郵寄送達下列指定地址(信封上的郵戳日期將視為遞交申請書的日期。申請人必須支付足夠郵費,否則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支付不足郵費而引致的任何後果)。截止日期後送達或未填妥的申請表或沒有夾附所需文件的申請表概不受理。申請人請於信封面寫上所申請的職位名稱及指定組別的語言,並註明「職位申請–限閱」。申請人如在截止日期後十個星期內仍未接獲測試或面試通知,則可視申請已不獲考慮。

查詢

職位編號: 35689
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22樓人事分科。如有查詢,請致電28293926與廖小姐聯絡。
電話: 28293926
截止申請日期 2015-03-27 17:00
刊登日期: 2015-03-13
 

申請摘要

翻譯及傳譯員[印尼語];或翻譯及傳譯員[烏爾都語及旁遮普語(巴基斯坦)];或翻譯及傳譯員[印地文及旁遮普語(印度)];或翻譯及傳譯員[孟加拉語];或翻譯及傳譯員[越南語]
入境事務處
港幣$46,880
電話: 28293926
截止申請日期: 2015-03-27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