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條件
1.(i)持有全職教師證書,而體育科必須為修讀科目之一,或同等學歷;或(ii)持有任何一所香港高等院校頒發並獲認可的副學士學位/香港的理工學院/理工大學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頒發的高級文憑,而所修讀的科目必須包括康樂、運動、或園藝管理,或同等學歷;以及
〔註:申請人如在考取上述(i)或(ii)的學歷時沒有修讀體育/運動、康樂或園藝方面的課程,則須持有認可高等院校頒發的康樂、運動或園藝管理方面的文憑/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如申請人主修康體文娛研究、樹木管理、植物研究、植物培植、樹藝、生物科學、花園及園景設計等學科,亦可獲考慮,實際情況視乎申請人修讀的個別科目而定。〕
2.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
〔註: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