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職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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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署
合約律師
非公務員職位
已截止申請
合約律師
破產管理署
截止申請日期: 2015-09-25 18:00
過往薪酬歷史
1.
律師
月薪$56,820
2015-01
2.
律師
月薪$54,265
2013-10
3.
合約高級律師
月薪$72,150
2012-07
4.
律師
月薪$49,355
2012-05
入職條件
申請人須 (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或 (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一年專業經驗; (b)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註》;及 (c)能操流利英語及廣東話。
備註:
按此展開...
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及「第2級」成績。
職責
按此展開...
獲錄用的申請人需負責 (a)就有關公司清盤案和個人破產案所衍生的法律事宜提供意見; (b)檢控違反有關法例的罪行; (c)進行取消董事資格的工作; (d)代表破產管理署署長就破產案在法院出庭;及 (e)進行法律研究(包括與破產有關的法律及修訂法例)。
聘用條款
獲聘用申請者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合約期為12個月。
薪酬及福利
月薪42,870元–64,970元;入職薪金視乎有關工作經驗而定
受聘人如工作表現及行為均持續良好,在合約圓滿結束後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須向強制性公積金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15%。 受聘人可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產假,以及疾病津貼。若按連續性合約受聘,以每12個月計,受聘人可享有12天有薪年假。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a)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b)請將填妥的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連同一份個人履歷表,於香港時間2015年9月25日下午6時或之前以郵寄方式或親身送達下列地址。如以郵遞方式寄交申請書,請緊記支付足夠郵費。請在信封面上註明申請「合約律師」職位。履歷應包括下列資料: (i)由中學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述明考取成績的確實日期); (ii)法學士、法律專業共同試、法律專業證書考試、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檢定資格及其他相關學歷最後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 (iii)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和地點(請提供證明文件副本);及 (iv)就業紀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 (c)如申請人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八個星期內仍未獲通知面試,則可視為已經落選。
查詢
職位編號: 36443
地址: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十樓破產管理署人事組
電話: 28672677
截止申請日期 2015-09-25 18:00
刊登日期: 2015-09-04
資料轉載至政府公務員空缺網站
申請摘要
合約律師
破產管理署
月薪42,870元–64,970元;入職薪金視乎有關工作經驗而定
電話: 28672677
截止申請日期: 2015-09-25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