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協助調查有關職業介紹所的投訴並向求職者(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及僱主蒐集相關資料/證據及協助個案主任評估有關個案,包括錄取口供;及
2. 就有關投訴到職業介紹所進行特別巡查、向有關人士蒐集相關文件/紀錄及協助個案主任錄取口供。
聘用條款
受聘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為期12個月,合約期滿後將按部門的服務需要及受聘人的工作表現而考慮續約。每星期須工作約15小時,實際工時則視乎工作安排,並可能須不定時及在晚上及公眾假期工作。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筆試及╱或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筆試及╱或面試。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0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的互聯網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人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詳細履歷(請列出曾從事刑事調查工作的經驗及年期)及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送達或郵寄至以下地址。請勿郵寄任何證書的正本至本處。以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請緊記支付足夠郵費,否則申請文件將退還寄件人。因郵費不足而退還寄件人的申請書,必須在截止日期或之前遞交到勞工處人力資源組,方會獲處理。申請人如獲選約見,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八星期內收到邀請函。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查詢
職位編號: 37435
地址: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6樓勞工處人力資源組
電話: 28524132
截止申請日期 2016-05-06 23:59
刊登日期: 201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