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
(a)持有香港頒授主修英國語文的小學教育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附註(a)];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參閱註(1)至(4)];以及
(c)在教師語文能力評核的英文科評核中成績達到「三級」或以上,或獲豁免符合該項語文能力要求。
[備註:上述入職條件適用於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或其後聘用的英國語文科教師。如申請人是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前已在本地公營學校及提供全面課程的私立日間小學任教的英文科常額教師,則須持有香港頒授的小學教育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此外,申請人一律須符合上文(b)及(c)點的規定。未能憑學歷獲豁免語文能力要求的申請人,如在課堂語言運用以外的各項核心語文技巧(即閱讀、寫作、聆聽及口語)已達到基本語文能力要求,亦可申請該職位。不過,他們須在受聘後一年內,在課堂語言運用方面達到有關的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責任感、積極進取和熱心工作;品格良好、為人正直;有志於教育服務;以及能以中、英文有效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