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
(a) (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 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
(c) 中文文書處理速度達每分鐘20字及英文文書處理速度達每分鐘30字。
(備註1:申請人所有資歷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
備註2:申請人須通過中文及英文文書處理速度測試。
備註3:申請人如獲邀參加文書處理速度測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八個星期以電郵或郵寄方式接獲通知。如遇到申請人數眾多或其他特殊情況,可能需時稍長。因應公共衞生的最新情況,司法機構或會延後測試。倘測試延後舉行,有關通知將會以電郵或郵寄方式送出。申請人須於申請表格上提供正確的電郵及通訊地址,並有責任查閱其電郵/郵件以確保邀請妥為收悉。申請人如未獲邀參加文書處理速度測試或隨後的遴選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