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條件
職位(一)
(a) (i) 持有經公開考試而獲認可音樂機構頒發的阮及柳琴文憑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持有認可機構頒發的音樂文憑,並以阮及柳琴為主修科,或以阮為主修及柳琴為副修,或以柳琴為主修及阮為副修,或具同等學歷;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見註(2)];及
(c) 能操流利粵語及具備良好的中文書寫能力。
職位(二)至(九)
(a) (i) 持有經公開考試而獲認可音樂機構頒發有關上述其中一種樂器的文憑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持有認可機構頒發的音樂文憑,並以有關上述其中一種樂器為主修科,或具同等學歷;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見註(2)];及
(c) 能操流利粵語及具備良好的中文書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