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
(a) 已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505章)註冊為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 [註(1)]; 以及
(b) (i) 持有由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頒發的社會工作文憑,或具備同等學歷 [註(2)];或
(ii) 持有由香港社會工作訓練學院校務委員會頒發的社會工作證書;或
(iii) 持有由一所註冊專上學院於註冊日期後發出的社會工作文憑,或具備同等學歷 [註(2)];
(c)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3)],並且能操流利粵語;以及
(d)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