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ry Requirements
申請人須(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八年專門從事建築法律方面的經驗;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九年專門從事建築法律方面的經驗;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考獲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未具足夠規定專業經驗(但必須於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六年專業經驗,或於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七年專業經驗),或未符合規定中國語文能力要求者亦可申請(但當最後遴選時在各項因素均等的情況下,能操雙語的應徵者佔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