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ry Requirements
申請人須(a)(i)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六年從事建築法律及/或民事訴訟實務的專業經驗;或(ii)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七年從事建築法律及/或民事訴訟實務的專業經驗;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未具足夠規定專業經驗者(但必須於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四年專業經驗,或於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五年專業經驗)亦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