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条件
申請人必須﹕
(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至少10年於香港或下述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的專業及/或與法律相關的學術經驗;或
(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至少11年專業及/或與法律相關的學術經驗,其中至少10年是於香港或下述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b)具備良好的溝通和人際關係技巧;以及
(c)精通英文書面語及口語,而懂得聽講、閱讀和書寫中文者會佔優。
具備調解工作經驗者會佔優。
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申請,但只在物色不到合適和合資格的永久性居民時才會獲聘。
*認可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英國、澳大利亞聯邦各州及領地、加拿大各領地及省(魁北克除外)、新西蘭、愛爾蘭共和國、津巴布韋和新加坡。
#該等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新西蘭、愛爾蘭共和國、津巴布韋和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