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書記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a)擔任書記,在終審法院法官/司法常務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聆案官於法庭或內庭聆訊案件時提供所需服務(包括提訊被告、抽選陪審團及錄取裁決等);保存準確紀錄;檢查及編定證物,安排將證物保管;處理及批核由律師擬定的命令草擬;
(b)協助裁判法院的書記長處理工作;以及
(c)在土地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書記主任辦事處、高等法院登記處、遺產承辦處、區域法院登記處及家事法庭登記處擔任司法書記。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通常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或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薪酬及福利
總薪級表第8點(每月18,840元)至總薪級表第26點(每月47,240元)
附註
(1)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職位。
(3)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4)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
(5)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6)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7)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司法機構或會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筆試及/或遴選面試。
(8)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訂明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筆試及/或遴選面試。
(9)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
申請人必須於申請表格上詳細列明其學歷和工作經驗,包括其就業的確實開始和結束日期。申請人須於2017年9月15日香港時間下午五時正或之前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i)所有其學歷的正式證書和修業成績表副本;和(ii)所有註明其僱用期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以郵寄或親身遞交方式送達以下查詢地址。請注意,任何形式的聲明均不會被接納。請在信封面註明「申請司法書記職位」。
申請人亦可透過上述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作網上申請。申請人如在網上遞交申請,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後的一星期內(即2017年9月22日香港時間下午五時正或之前),將所需證明文件副本以郵寄或親身遞交方式送達以下查詢地址。請在信封面和每張證明文件副本上註明網上申請編號。
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表格及/或證明文件副本的申請人,請在投寄前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的地址及已為郵件支付足夠郵資,以避免郵件未能成功獲派遞。司法機構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郵件。有關郵件會由香港郵政退回寄件人(如有註明回郵地址)或按既定程序銷毀。信封上的香港郵戳日期將被視為遞交申請表格及/或證明文件副本的日期。
逾期遞交、資料不全、未妥爲簽署、以傳真/電郵方式遞交、沒有夾附所需證明文件副本、或使用非指定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的申請將不獲考慮。未能於2017年9月22日香港時間下午五時正或之前遞交所需證明文件副本的網上申請將不獲考慮。
查詢
職位編號: 39129
地址: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3樓司法機構支援部支援人員分組
電話: 28672076/28672073
截止申請日期 2017-09-15 17:00
刊登日期: 20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