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人將獲委派於康文署轄下的指定辦事處,接受以下職務的培訓–
(1) 管理演藝場地 (包括籌劃新演藝場地)及體育館;或
(2) 籌辦及推廣演藝活動;或
(3) 票務系統管理;或
(4) 協助舉辦宣傳活動及推廣文化節目及展覽。
(註:獲取錄者一般須每周工作44小時工作,或須不定時、並在星期六、日及╱或公眾假期當值。)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會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為期24個月。此職位將不會有續約安排。薪酬在合約期內維持不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的規定適用於藝術行政見習員。
薪酬及福利
每月港幣16,735元 (合約期內薪酬不變)
受聘人可享有《僱傭條例》規定給予而又適用的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年假、產假/侍產假和疾病津貼。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人必須以通用表格第340號 (3/2013修訂版) 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 下載。。申請人須將填妥的申請書並詳列其學歷、工作經驗及表演藝術、傳播、新聞、市場推展、文化研究或文化管理相關知識及經驗,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交至查詢地址 (郵寄表格的遞交日期以郵戳為準)。請在信封面上註明 「申請藝術行政見習員」。逾期、未填妥、未簽署或以傳真或電郵方式遞交的申請書,將不獲受理。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查詢地址,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申請人如獲選參加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八個星期內接到通知。如申請人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經已落選。
查詢
職位編號: 42554
地址: 新界沙田排頭街1至3號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總部14樓演藝事務組。
電話: 2601 8245
截止申請日期 2020-01-03 18:00
刊登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