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條件
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符合下列條件-
(a) 持有由本港大學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b) 具備至少12年行政/管理/與體育行政相關的專業經驗,當中包括在大機構擔任高級管理層職位至少6年;
(c) 熟悉香港的體育行政和體育界運作,以及香港特區政府的體育政策;
(d) 具備卓越的領導及管理能力;
(e) 具備優良中英文書寫及會話能力,能說流利普通話更佳;;
(f) 持有體育管理或相關學科的學歷,熟知體育發展相關的國家政策,具備與體育界人士接觸/在體育界工作和/或推廣國際體育盛事的經驗更佳;以及
(g)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註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邀面試。
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