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員職位

牌照事務督察

民政事務總署

截止申請日期: 2013-03-08 23:59
月薪$18,810
 

過往薪酬歷史

過往相關職位空缺
1. 牌照事務督察 月薪$16,125 2012-04

入職條件

應徵者須(a)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及(c)具至少三年在執法機構/政府部門執法工作的經驗,具調查或偵緝工作經驗者優先。
備註:
(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獲錄用人員須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及執行戶外職務。
 

職責

牌照事務督察主要負責(a)預備及處理各項行動以執行《雜類牌照條例》(第114章)、《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及《卡拉OK場所條例》(第573章)管轄範圍內的執法職務或規管工作,包括實地巡查、調查非法經營的投訴、管制懷疑無牌經營的場所、搜集現場證據、進行突擊檢查與例行巡查,以及撰寫報告等;(b)預備及處理訴訟個案,包括搜集證據、錄取證人口供及上庭作證等;(c)更新及管理有關紀錄和統計資料;及(d)協助調查與上述六條條例執法事宜的投訴。

聘用條款

申請人如獲錄用,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為期12個月。

薪酬及福利

月薪18,810元
獲錄用人員如能圓滿地完成合約,並在合約期內一直維持良好的工作表現及行為,將會獲得一筆相等於底薪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的合約酬金。至於其他福利,則會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給予。

附註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6/2012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書填妥後,須連同學歷、證書、正式的修業成績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副本,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交下述地址。申請人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四至六個星期內接獲面試通知。未獲邀參加面試者,即作落選。

查詢

職位編號: 32891
地址: 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康和大廈14樓,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
電話: 28817034
截止申請日期 2013-03-08 23:59
刊登日期: 2013-02-22

申請摘要

牌照事務督察
民政事務總署
月薪18,810元
電話: 28817034
截止申請日期: 2013-03-08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