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條件
1.申請人須–
(a)已修畢中五課程或具備同等學歷;
(b)能以中文或英文有效溝通(書寫和口語);以及
(c)能操流利和能書寫泰語、尼泊爾語或烏爾都語。
2.可獲優先考慮的申請人,如具備:
(a)能操流利廣東話,及/或能操多於一類列在上文1(c)項的語言;及/或
(b)與社區或青少年建立關係網絡、聯絡或籌辦活動的相關工作經驗及知識。
註(1):
(a)申請人須在申請表[G.F.340(3/2013修訂版)]的「專業資格」部分填寫其精通的語言,並在「截至目前為止的全部就業詳情」部分詳列其與社區或青少年建立關係網絡、聯絡或籌辦活動的相關工作經驗。申請人如未能在申請表提供足夠資料將不獲考慮。
(b)申請人須參加語文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