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與否、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暑期實習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申請人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申請人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 獲支津貼、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招聘面試及/或工作技能測試。
(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工作技能測試。
(g) 暑期實習生的所需人數或會受某些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動,包括當時的政策。
(h) 修讀課程最後一年的學生,只會在所屬院校規定修畢有關課程前必須進行實習的情況下,其申請才獲考慮。修讀課程最後一年的學生在遞交申請時必須一併呈交所屬院校的確認信。
(i) 本計劃之申請人,屬《最低工資條例》定義下之「實習學員」或「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獲豁免最低工資要求。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必須為學生,修讀《最低工資條例》附表1指明的本地教育機構所提供的全日制經評審專上課程(學士學位、副學士學位或高級文憑等)或學位的非本地學術資格的全日制教育課程;
(2) 若為「實習學員」,申請人之申請必須獲所屬教育機構認可,而申請之工作必須為該教育機構向申請人提供之課程所規定的必修或選修部分;或
(3) 若為「工作經驗學員」,申請人必須在開始受僱時仍未滿26歲,並須提供法定聲明,以核實其本人不曾於同一曆年開始另一段獲豁免學生僱用期。
獲聘之申請人必須就上述條件提供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