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ry Requirements
申請人須-(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六年專業經驗,以及至少四年於香港或上述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從事公司法及/或公司法諮詢工作及/或公司破產法及/或公司破產法諮詢工作的相關經驗;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至少七年專業經驗及/或法律相關的學術經驗,以及至少四年於香港或上述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從事公司法及/或公司法諮詢工作及/或公司破產法及/或公司破產法諮詢工作的相關經驗。
*認可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英國、澳大利亞聯邦各州及領地、加拿大各領地及省(魁北克除外)、新西蘭、愛爾蘭共和國、津巴布韋和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