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被派往律政司民事法律科,協助一個小組就實施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優化公司破產法例立法建議的過程中所產生與公司法及公司破產法有關的各類問題提供法律意見。獲取錄的申請人應對香港和有關的海外的公司法及公司破產法具備知識、經驗以及研究能力和技巧,並對香港和相關的海外的公司事務有一般認識。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在2006年年中展開。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已通過成為法例,並預計於2014年首季開始實施。優化公司破產法例的立法建議原為重寫《公司條例》第二階段的工作,這階段的立法建議工作將對現時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將改稱為《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作出修訂。小組現正協助擬備條例修訂草案擬稿(有關優化公司破產法例立法建議的諮詢文件,請瀏覽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impcill.htm)。
Terms of Appointment
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聘用期為一年。合約屆滿後,是否獲續聘,須視乎屆時律政司的服務需求及受聘者的工作表現而定。如獲續聘,受聘者在律政司工作每滿一年,或會獲得一個額外支薪點。
Salary and Fringe Benefits
月薪港幣89,565元
包括每年14日有薪年假,按合約條款規定的有薪病假、產假(如適用者)。
General Notes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及╱或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How to apply
申請人須填妥一份申請表格GF340(Rev.3/2013)。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的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並連同一份詳盡的履歷,在2013年12月6日或之前送抵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9樓931室律政司民事法律科行政組(查詢電話:28672729)。履歷應包括下列資料:(a)由中學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述明考取成績的確實日期);(b)法律學士、法學專業證書或其他法律專業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成績單和證書副本);(c)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以及(d)就業紀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資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申請表不會獲受理。申請人如獲約見,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2至4個星期內接到通知。申請人如未獲邀參加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Enquiry
Job No.: 33853
Address: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9樓931室
Telephone: 28672729
Closing Date 2013-12-06 23:59
Publish Date 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