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条件
申请人须 -
(a)(i) 在香港或《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第2A条及附表2所规定的任何一个认可司法管辖区内取得律师资格后,具备最少三年专业经验;或
(ii) 在香港或《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第2A条及附表2所规定的任何一个认可司法管辖区内取得大律师资格和全面执业权后,具备最少四年专业经验;或
(iii) 为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注册的外地律师,并具备最少三年专业经验;以及
(b) 在香港中学会考或香港中学文凭试英国语文科及中国语文科成绩达第2等级或以上,或具同等学历 (注:政府在聘任非公务员合约员工时,2007年以前取得之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课程乙) 及中国语文科E级的成绩,在行政上会被视为等同2007年或之后香港中学会考英国语文科及中国语文科第2级成绩)。视乎律政司的工作需要,中文能力未达所需要求的申请人亦可能获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