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條件
申請人須 -
(a)(i) 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三年專業經驗;或
(ii) 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四年專業經驗;或
(iii) 為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註冊的外地律師,並具備最少三年專業經驗;以及
(b) 在香港中學會考或香港中學文憑試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 (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2007年以前取得之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及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視乎律政司的工作需要,中文能力未達所需要求的申請人亦可能獲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