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ry Requirements
(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五年專業經驗﹔或
(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六年專業經驗﹔以及
(b)精通英文口語及書面語,並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中,最少取得C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以及
(c)在取得資格後,曾在香港知識產權署、聯合王國知識產權局或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的商標聆訊中擔任聆訊人員最少三年。
註︰
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發的學士學位或具備同等學歷的申請人,如符合上述(b)及(c)項的入職條件,亦可提出申請。獲取錄的申請人會獲聘用為總知識產權審查主任(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