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ry Requirements
申請人須-
(a)在《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A條及附表2中列明的司法管轄區取得律師或大律師的資格;
(b)取得資格後,有最少六年從事土地法、房地產轉易及大型項目發展工作的經驗。擁有豐富法律研究、草擬土地文件及撰寫法律意見經驗會有明顯優勢。此外,熟悉香港的立法程序亦會是一項優勢;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以及
(d)能操流利英語及粵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