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ry Requirements
(a)必須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内獲律師或大律師資格;
(b)必須在2017年2月28日或之前,(i)在執業方面;及/或(ii)在司法工作方面;及/或(iii)在司法或法律或成人培訓/教育相關工作方面;及/或(iv)在法律行政工作方面,具備自取得律師或大律師資格以來最少十年的經驗或綜合經驗;
(c)申請人須具備良好的策略性思考能力、優良的判斷力、領導才能、管理能力及人際技巧,包括有效地與司法機構內外的持份者建立聯繫及進行溝通的能力;
(d)具備編製刊物/手冊及/或提供專業培訓的經驗,以及有關刑事和民事訴訟程序的工作經驗更佳;
(e)具備優良的英語口語和書面溝通技巧,如兼備優良的中文口語和書面溝通技巧者會獲優先考慮;及
(f)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