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务员职位

法律顧問

民政事务总署

预定申请日期: 2013-02-04 19:00
月薪$62,810
 

过往薪酬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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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条件

申請人必須-(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訂明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五年專業經驗;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訂明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四年專業經驗;(b)非常熟識合約管理和香港的商業法;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就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而言,2007年前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第2級」的成績]。

职责

(a)就推行18區內的地區項目提供法律意見和支援服務,包括但不限於:(i)負責與執行工程項目(包括工程和建築項目)和非工程項目的顧問或承建商之合約安排和協議;(ii)進行諮詢和研究;(iii) 與律政司和其他政府部門/機構聯繫,及/或在有需要時委聘外間的法律服務,以便就各項諮詢和訴訟事宜尋求法律意見/支援;(b)就以下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向民政事務總署內部提供法律意見和支援服務:(i)成立監察機制,監督18區內的地區項目的推行;(ii)呈交立法會的文件和提交區議會的報告;(iii)財務、程序及合約管理事宜;及(c)執行其他獲指派的任務。

聘用条款

申請人如獲錄用,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受聘,為期兩年。合約屆滿後,是否獲續聘,須視乎屆時民政事務總署的服務需求及受聘者的工作表現而定。

薪酬及福利

月薪62,810元
在適當情況下,受聘人可獲給予不少於《僱傭條例》規定的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年假、產假和疾病津貼。受聘人如在合約期內工作表現和行為持續良好,在合約圓滿結束時,可獲得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規定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15%。

备注

(a)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 (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f)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 (g)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请手续

申請人必須以通用表格第340號(6/2012修訂版)提出申請。表格可在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詳細履歷表和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明及/或推薦書的副本,必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下列查詢地址。履歷應包括下列資料:(a)自中學起在公開考試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註明考取成績的確實日期);(b)法律學士、法律深造證書或其他法律專業考試的成績,列明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請提供修業成績表和證書的副本);(c)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以及(d)就業記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請在信封面註明「申請法律顧問」。資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申請表不會獲受理。 申請人如獲約見,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十星期內接獲通知。如申請人沒有獲邀參加面試,可視作已經落選。

查询

职位编号: 32778
地址: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9樓民政事務總署人事組
电话: 28351397
预定申请日期 2013-02-04 19:00
发布日期: 2013-01-19

申请摘要

法律顧問
民政事务总署
月薪62,810元
电话: 28351397
预定申请日期: 2013-02-04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