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訂明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五年專業經驗;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訂明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四年專業經驗;(b)非常熟識合約管理和香港的商業法;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就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而言,2007年前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第2級」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