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务员职位

高级法律顾问

民政事务总署

预定申请日期: 2020-07-05 23:59

过往薪酬历史

1. 法律顧問 月薪$62,810 2013-01
 

入职条件

申请人须
(a)(i) 在《律政人员条例》第2A条及附表2订明的认可司法管辖区内取得律师资格后,具备最少六年专业经验;或(ii)在《律政人员条例》第2A条及附表2订明的认可司法管辖区内取得大律师资格后,具备最少七年专业经验;以及
(b) 具备最少十年草拟法律的经验;

职责

按此展开...

(a) 担任法律草拟工作的内部顾问;
(b) 协助编写法例修正案的草拟指示(包括详细指示);
(c) 在法律草拟过程中与律政司就草拟问题保持联络;
(d) 就律政司拟备的条例草案向民政事务总署提供意见;
(e) 根据需要对其他相关条例/指引进行研究;以及
(f) 执行由高级官员指派的其他任务。

聘用条款

申请人如获录用,将按非公务员合约条款受聘,为期一年。合约届满后,是否获续聘,须视乎届时民政事务总署的服务需求及受聘者的工作表现而定。

薪酬及福利

每月126,220元
受聘人可享有《僱佣条例》规定给予而又适用的休息日、法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产假、年假和疾病津贴。受聘人如在合约期内工作表现及行为持续良好,当合约圆满结束时,可获得一笔酬金(合约期须不少于一年且符合合约条件)。该笔酬金,连同政府按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规定为受聘人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作的供款,相等于合约期所得底薪总额的15%。

备注

(a) 作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所有符合基本入职条件的人士,不论其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年龄、家庭岗位、性倾向和种族,均可申请本栏内的职位。
(b) 非公务员职位并不是公务员编制内的职位。应征者如获聘用,将不会按公务员聘用条款和服务条件聘用。获聘的应征者并非公务员,并不会享有获调派、晋升或转职至公务员职位的资格。
(c) 入职薪酬、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应以获聘时之规定为准。
(d) 如果符合订明入职条件的应征者人数众多,招聘部门可以订立筛选准则,甄选条件较佳的应征者,以便进一步处理。在此情况下,只有获筛选的应征者会获邀参加招聘考试╱面试。
(e) 政府的政策,是尽可能安排残疾人士担任适合的职位。残疾人士申请职位,如其符合入职条件,毋须再经筛选,便会获邀参加面试╱笔试。在适合受聘而有申报为残疾的申请人和适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请人当中,招聘当局可给予前者适度的优先录用机会。有关政府聘用残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关措施载列于《用人唯才:残疾人士申请政府职位》的资料册内。申请人可于公务员事务局互联网站参阅该资料册,网址如下:http://www.csb.gov.hk内的 “公务员队伍的管理-聘任”。
(f) 持有本港以外学府╱非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颁授的学历人士亦可申请,惟其学历必须经过评审以确定是否与职位所要求的本地学历水平相若。有关申请人须邮寄修业成绩副本及证书副本到上述联络地址。

申请手续

申请表格[G.F.340(Rev. 3/2013)]可向民政事务总署各民政谘询中心或劳工处就业科各就业中心索取,也可从公务员事务局网站(http://www.csb.gov.hk)下载。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详细的履历,须于截止申请日期或之前送达民政事务总署第四科。履历应包括下列资料:(a)取得律师/大律师资格的确实日期及地点(请提供证书的副本);及(b)就业记录连同详细的职责说明。申请表如资料不齐全或不清楚,将不获考虑。应徵者如获选参加面试,通常会在截止申请日期后约八个星期内收到通知。应徵者如未获邀参加面试,可视作落选。

查询

职位编号: 43220
地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1楼民政事务总署第四科
电话: 2835 2127
预定申请日期 2020-07-05 23:59
发布日期: 2020-06-24
 

申请摘要

高级法律顾问
民政事务总署
每月126,220元
电话: 2835 2127
预定申请日期: 2020-07-05 23:59